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依法打擊以‘打假’為名的網絡詐騙和敲詐勒索行為”;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要“依法規範營利性‘打假’和索賠”;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非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消費者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有評論指出,這些規定意味著“知假買假”的行為將不再得到支持。壹些職業索賠人通過偽造證據向企業勒索金錢,以實現他們的索賠;或者濫用舉報投訴、復議訴訟、監察投訴等權利。,占用大量行政和司法資源,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非為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衍生問題:
職業打假人還能得到賠償嗎?職業打假人也是消費者。雖然職業打假有爭議,但請記住,如果商家存在過錯,銷售過期或假冒偽劣產品,其行為首先就是違法的。職業打假人,只要通過正規程序和渠道購買過類似產品,當然有權依法要求商家賠償。雖然他們的動機不純,但目前,職業打假人在中國還沒有被認定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