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即企業在法定節假日如五壹等安排員工加班的,加班工資應不低於其日工資的300%,即其加班工資不低於其日工資的300%,即不低於其工資的3倍。《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