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改正。網絡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改正。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條例》第九條: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時,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查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絕提供信息的後果。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提供服務所必需的以外的用戶個人信息或者將該信息用於提供服務以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騙、誤導、脅迫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雙方約定的方式收集、使用信息。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用戶停止使用電信業務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後,停止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並向用戶提供註銷號碼或者賬戶的服務。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壹款至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