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