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