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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房建設標準和規範

法理解析:居住用地中公共綠地、房屋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綠地、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範圍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符合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梯田上的綠地和垂直綠化。住宅建設應當因地制宜,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本規範的規定是對住房的基本要求。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住宅建築的建設、使用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批準或者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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