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2、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交往中,違反國家規定,接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5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行為人構成受賄罪的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同時,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