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宅基地申請條件如下: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定居,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搬遷的。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提交資料:
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1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證明;
3.壹份申請書和壹份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