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壹領導下的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司局、分支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預防和處理非法集資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和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