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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非法消費回扣的認定

法律分析:違反法律規定,部分平臺虛構盈利前景,承諾高額回報,指使或默許會員、加盟商虛構商品交易,直接向平臺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謀取高額返利。這樣平臺可以快速吸收公眾資金。有些平臺還采用傳銷的方式,以所謂的“動態收益”為誘餌,要求參與者繳納入會費,通過發展下線“吸引人加入”並獲得傭金。平臺和參與者的上述行為,具有非法集資和傳銷的特征。

法律依據:《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壹領導下的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司局、分支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預防和處理非法集資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和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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