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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下落不明?

法院認定下落不明的條件如下:

1.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利害關系人及申請順序:近親屬、監護人、債務人,無順序,不予理會;

2.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3個月。宣告失蹤的案件,由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公告後三個月,自公告次日起計算。失蹤成立的,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對沒有上述規定或者沒有能力監護的人有爭議的,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作為失蹤人的財產監護人。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按照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進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為財產代管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壹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對監護有爭議的,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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