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根據具體情況,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壹至三天的喪假。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也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出差假。
喪假的適用範圍包括: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公婆或公婆去世也納入享受喪假的範圍。對於超出這個範圍的親屬,企業有權自行解讀。由於我國歷史上形成的習俗,祖孫的葬禮壹般都在必須參加的範圍內。所以在實踐中,很多單位也把祖先去世納入員工可以享受的喪假範圍,由各企業自主決定。
喪葬費:
1.喪假和旅遊假期間的工資照常支付。
按照規定,在批準的婚喪假、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途中的差旅費等。,都由員工自己承擔。
2、具體計算確定計算基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約定的,約定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計算基數。按照上述原則計算的節假日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喪假的日薪:將計算基數除以喪假發生當月的帶薪日。發薪日是指制度工作日加上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
《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問題的通知》第壹條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