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費是壹種壹旦使用就需要繳納的費用,包括轉讓、出租、出資、入股等,因此需要相應繳納使用費。
暫時免繳土地使用費: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和個人使用的非營利性土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費的事業單位使用的非營利性土地;
(三)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等非營利性用地;
(4)市政公用設施和林場、鐵路路基、公路路基、電力走廊用地;
(五)農村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土地;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繳土地使用費的其他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