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腐敗變質、過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識或者在有明顯標識的地方單獨存放,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如實記錄。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而已經銷售、召回或者退貨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