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失爆炸罪是壹種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故意爆炸,足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需要造成嚴重後果的,就構成犯罪;
2.犯過失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爆炸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元素。過失爆炸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2.客觀因素。過失爆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眾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要元素。過失爆炸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過失爆炸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過失爆炸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嚴重後果,但可以避免輕信;也可以是壹種過失,即行為人本應預見到爆炸可能造成危害公眾安全的嚴重後果,而這壹結果的發生是由於疏忽而沒有預見到。
綜上所述,過失爆炸必須與發生嚴重後果的人具有因果關系,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必須由行為人的過失爆炸造成。這是行為人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
縱火罪;破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