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放貸,禁止確定貸款利息。禁止高息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同時,為避免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利率過高,債務人承擔的利息過高的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息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