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擴展數據:
審判記錄對當事人或其他人來說是保密的,因為案件是公開審理的。除非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公開審理的案件絕對不存在這個問題。整個審判過程並不對社會保密,筆錄只是審判過程的記錄。也不用擔心當事人復印後會向他人泄露秘密。
審判過程是判決的依據,筆錄是審判過程的記錄。當事人掌握筆錄有利於監督判決的公正性。法院的行動必須有依據。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復印筆錄,法院必須出示禁止的依據,即不允許當事人復印筆錄,否則法院應同意當事人復印筆錄。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