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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監流程

法律解析:緩刑看守所放人程序如下:(1)核對身份,仔細核對服刑人員姓名、性別、年齡、照片、基本情況等信息。服刑人員刑滿釋放的,也要核對刑滿釋放日期,防止同名同姓人員錯位。(2)離職登記會及時登記人員離職的原因、時間、去向。(三)對出監人員攜帶的人身、物品進行認真檢查,如發現有其他在押人員攜帶信件或物品的,壹律扣留。對幫助其他在押人員相互串通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舉報,依法處理。女警官在離開學院時應進行身體檢查。(4)辦理財產交接手續①當面清點代工作人員保管的財產,將全部財產退還工作人員,並請其在《財產保管登記表》(存根)和《財產接收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或蓋章,收回其保管的《財產保管登記表》、《財產接收登記表》及其他收據。(二)罪犯、勞動教養人員和轉送外地人員送監獄執行刑罰的財物,應當由本人核對簽字,交由押解人員保管。(五)辦理案卷材料移交手續①案件收押後異地羈押的,或者案件變更管轄或者因辦理其他案件需要移送異地的,應當在移交時將拘留憑證(副頁)、拘留證(副頁)和羈押的法律文書原件移交給新的辦案機關,在押人員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表現鑒定和案卷材料交由押解人員歸檔。(二)被投入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執行刑罰、勞動教養或者轉送其他場所治療的,看守所應當將其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表現考核和檔案材料交由押解人員轉送接收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關。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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