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
第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現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第三條用人單位按照第壹條規定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