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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壹個月的工作時間是多少小時?

國家規定的月標準工作時間為176小時。根據法律規定,工作時間為每周44小時,每月176小時。超過這個標準就是加班時間,企業應該給勞動者加班補貼。《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規定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時。超過這個時間的就是加班,法定節假日也要休息。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什麽是工作時間?

工人的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操作時間、工人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過程中斷時間。

(壹)準備結束時間是指工人在工作日(班次)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2)作業時間是指勞動者直接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是指勞動者因自身生理需要不得不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4)工序中斷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因工藝和技術特點的需要,不得不中斷工作的時間。——《勞動部關於全國鐵路職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批復》(勞部發521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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