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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最低比例

法律解析:資本比例是指股東自有資產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例。城市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調整為20%,港口、沿海和內河航運及機場項目由30%調整為25%,鐵路和公路項目由25%調整為20%。房地產開發項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20%不變,其他項目由30%調整為25%。產能過剩工業項目:鋼鐵、電解鋁項目保持40%不變,水泥項目35%,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多晶矽項目30%。其他工業項目:玉米深加工項目由30%調整為20%,化肥(除鉀肥)項目維持25%不變。電力等其他項目維持20%不變。城市地下共同溝、城市停車場項目、國務院批準的核電站等重大建設項目,可在最低資本比例的基礎上適當降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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