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編制、制作、播放、傳輸廣播電視節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視臺應當提高廣播電視節目質量,增加優秀國產節目數量,禁止制作和播出含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a)危害國家的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或者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