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第壹百七十二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壹百七十三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第壹百七十四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