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標準規定的數額範圍內掌握數額的起始數,也可以參照上述數,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的適當認定標準。盜伐林木數額接近上述數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上述標準定罪量刑:
(1)組織、策劃、教唆盜伐林木,或者破壞大面積植被,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盜伐防護林、經濟林和特種用途林的;
(3)壹貫非法采伐或屢教不改的;
(四)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者威脅護林人員的;
(五)其他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禁止毀林、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汙染的疏浚底泥、尾礦、礦渣。
禁止在幼林地上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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