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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的主體不包括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包括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索賠人: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如果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受扶養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損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復議機關復議,最初造成侵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應當就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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