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從1954開始實行勞動衛國的體育制度。1964系統更名為《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1975更名為《國家體育鍛煉標準》。1990,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體委發布了進壹步修訂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辦法》。學校全面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城市街道和農村城鎮可根據條件實施。為促進職工鍛煉身體,中華全國總工會從65438到0989推出了《全國職工體質七項標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體能訓練標準體系已經成為我國的壹項基本體育制度。在進壹步完善的同時,國家體委正在積極準備建立國民體質測定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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