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賓館、飯店、影劇院、遊樂園、體育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眾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後,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或者明知是危險物品帶入旅館而不予制止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留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