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雙方自願且已滿16周歲的條件下發生性關系不構成犯罪。我國法律以14歲作為區分女孩是否年輕的年齡。當她達到14歲時,她就不再屬於壹個女孩,不再受法律的特別保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並不構成犯罪。即使存在藐視行為,但由於行為人沒有采取強制措施,雙方自願,也只是道德譴責的範疇,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如果雙方都願意就不算強奸。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是在違背受害人意願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或者傷害等手段強迫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