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廣規範漢字。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建設和諧健康的語言生活,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規範字以1955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公布的第壹批異體字名錄中選取的字為準,如“壹”是“床”的異體字,“欲”是“欲”的異體字等。,它們不再被使用。
2.簡化字以1986+00年6月國務院批準重新公布的《簡化字匯總》中收錄的簡化字為準。公認的繁體字是不規範的字。壹般不在面向公眾的場合使用,如“書”為“書”的繁體字,不再使用(翻印出版古籍、文物古跡、書法作品除外)。
3.承襲詞是指從歷史上流傳下來,至今仍在使用,沒有經過簡化或需要簡化的詞。如:人、刀、土、大、小、山、川、王、田、日、月等。
當前漢字標準化的基礎是:
1955公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收錄的正體字為規範字,相對異體字為不規範字,除姓氏和壹些特殊場合外不再使用。1986再版的《簡化字總表》和《通用漢字表》,都對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提出的異體字進行了修訂。
1986+00 6月國務院批準重新出版的《簡化字匯總》中的簡化字是規範漢字,與之對照的繁體字是不規範漢字,壹般在面向公眾的場合停止使用。新字形1988出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收錄的新字形為標準字形,舊字形為非標準字形,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