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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委員會市救護車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1)救護車符合衛生行業標準,標誌圖案、標誌燈、警報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相關規定,車輛編號、車身標識、設備配置統壹,定期檢修消毒。(2)救護車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執行公安部門關於特種車輛號牌、年檢、報廢的規定,參加強制機動車輛保險。不存在手續不全、隱患、超期服役、年檢不合格的車輛。(3)醫療機構車輛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安全駕駛和業務技術培訓。(4)救護車由當地急救中心(站)派出。行政區劃不清或者邊境地區的,由第壹時間接聽急救電話的急救中心(站)負責調度車輛,做好轉運工作。(五)救護車執行任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6)救護車沒有用於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做好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指導意見》(五)加強急救車輛和其他急救車輛、設備的配置。各地要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急救中心(站)救護車數量,偏遠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救護車數量。遵循合理、必要、平衡的原則,對不同用途、不同性能的救護設備進行改進。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需要購買或簽訂服務協議配備水上和空中急救車輛。車輛、擔架等車輛及裝載的醫療、通信設備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相關規定,滿足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需求,提高設備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救護車等急救車輛和人員應當統壹標識,並統壹標註急救中心(站)名稱和院前醫療急救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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