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氣象事業屬於基礎性公益事業,氣象設施是氣象業務活動的基礎設施,屬於國有公共資產。氣象設施,尤其是氣象探測設施,大多安裝在室外觀測場中。近年來,破壞和盜竊氣象設施的現象十分嚴重,不僅浪費了大量的國家資金,幹擾了氣象工作的正常運行,而且使長期積累的氣象觀測資料的連續性無法挽回,勢必影響氣象監測預報工作和氣象災害的防禦。過去出臺的相關規範性文件對保護氣象設施起到了壹定的作用。為了加大執法力度,使氣象設施保護法制化,在相關法律條文中,為了進壹步明確國家依法保護氣象設施,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對依法保護氣象設施起到了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十壹條國家依法保護氣象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氣象設施因不可抗力受到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保證氣象設施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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