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樹木花草的種植、養護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六條對在城市綠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壹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分工,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
地方綠化管理制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