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三胞胎的情況如下:
1,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個經法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雙方患有不孕癥,女方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3.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或已生育壹個子女,再婚後沒有生育同壹子女的;
4.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再婚後又共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壹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