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重大水利基金自10月00+1日2065438+65438起征收,2月09+31日2065438+65438起征收。
第七條除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壹並收取。
第八條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14省份(以下簡稱14省份)電網企業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設立。
間接受益於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的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6省份(以下簡稱16省份)電網企業收取的重大水利資金,由當地省級財政全額征收。
第九條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應繳納的重大水利資金,由地方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直接征收,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