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調解:
(壹)投訴人撤回投訴或者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不能就委托承擔檢定、檢驗、測試、鑒定工作的技術機構或費用達成協議的;
(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
(四)經調解,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
(五)投訴人與被投訴人未能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達成調解協議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後,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