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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員工懈怠可以開除”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妳可以故意違反他的規則,要求他解除合同。但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消極怠工,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工人懈怠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按照有效的內部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大法則:

1.除法定條件外,任何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都是無效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排除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合法權利);

2.任何約定的違約金和賠償金均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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