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準制和註冊制是兩個大概念,用這兩個概念簡單概括中美兩國的證券監管理念並不準確。從國內外的經驗來看,註冊制和核準制在強調沒有審批(核準或公告)就不能完成發行和披露質量上沒有實質性區別。中美在初始審核和流程上的差異更多的表現在監管方式的具體細節上。
在監管方式上,中美在很多具體問題和細節上確實有很多差異。本文從業內人士比較關心的壹些問題出發,簡要介紹兩國的差異。
1,起步標準。美國1933的證券法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初始標準,只是要求公開發行必須註冊。同時列舉了壹些不需要登記的證券(如商業銀行的存單)和不需要登記的行為(如私募)。與美國兩個交易所的上市標準相比,中國的首發上市標準(及上市標準)覆蓋面廣,主觀標準多,留給發行人的空間少。
2.發行審核流程。美國啟動的發行審核流程強調公開性,在實踐中具有高效性和可預見性。在我國證券發行的核準制下,申請材料披露程度不高,披露時間較晚。
3.審計方法。美國IPO審計重在信息披露。很多國內的申請文件,比如法律意見書,國內券商的盡職調查過程和結果,美國證監會都不理會,主要留給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