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三條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壹)反映機關和組織的演變及其主要職能和活動;
(二)反映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維護國有企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活動;
(四)反映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國家治理活動、經濟技術發展、社會歷史風貌、文化習俗和生態環境;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保管本單位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