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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六大決定意味著什麽?

法律分析:第壹,組織。實行“小總部”和“大部門制”管理,嚴格控制集團機構數量和人員。第二是崗位數量。嚴格按照職數配備幹部,限制管理崗位的比例。三是定崗。每個進入公司的人都會處於標桿管理,勞動生產率超過或達到全國同行業平均水平才能進入公司。自然減員的做法是“退二進壹”。四是固定機制。建立準入條件、程序、結果“三公開”機制。第五是固定工資。薪酬與利潤、業績、貢獻、能力掛鉤,績效工資比例提高到80%,並嚴格延期兌現,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第六種是固定任期。全面推行董事會任期制、經理委派制和員工合同制。在改革配套措施方面,深化授權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人員分流安置機制,暢通職工職業發展渠道,減少法人數量和管理層級,構建靈活高效的市場機制,提高企業基礎管理水平,調整規範事業單位職稱。充分尊重企業自主經營權,二級以下企業“六定”改革由集團總部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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