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有頸椎病的員工壹直打電話請病假。

有頸椎病的員工壹直打電話請病假。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職工病假超過規定的醫療期,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才能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 上一篇:幼兒園教師應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 下一篇:被告是臺灣省的怎麽起訴離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