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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臺灣省的怎麽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1)同普通法院訴訟程序;

(2)內地居民在取得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後,直接到公安機關辦理婚姻狀況變更登記;

(3)臺灣省居民到公證處辦理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及其有效證件公證;

(4)臺灣省居民返臺後,將上述文件的公證副本寄至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

(5)經核實,大陸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直接到戶籍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大陸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的,臺灣省居民須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申請認可民事判決;離婚日期以內地判決生效日期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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