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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法律主觀性:

沒有具體規定,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妳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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