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1)人人持有主張,不受幹涉。(2)人人都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新聞和思想的自由,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書面、印刷、藝術形式或通過他選擇的任何其他媒體。(3)本條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可能受到壹定的限制,但這些限制應僅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①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二)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者道德。表達自由的物質載體包括報紙、電影、電視、音樂、廣播等媒體,表達形式包括演講、演講、集會、遊行、示威、請願、抗議等。
各國憲法和法律都規定了表達自由,其中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達自由,壹些法律文件也將表達自由作為表達自由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