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單位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或者扣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息。
根據第29條規定的存款人存取款自由原則,當然也包括存取款方式自由的含義。銀行之所以貼這個通知,是因為它的成本太高(因為儲戶通過櫃臺辦理壹筆業務,按照每筆財務費用(包括填寫賬單的費用、每筆業務的員工工資、墨水損耗、時間成本等)大約需要30美分。)這些都促使銀行強制儲戶降低財務費用和整體運營成本。)但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比,顯然違背了其宗旨,可以通過向中國人民銀行投訴的方式,強制撕毀不合理通知。壹般來說,商業銀行貼這個通知只是為了忽悠不懂法律的人。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