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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意義

法律分析: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教授胡認為:“作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是稅收征管體制的重要變革,符合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機構設置、提高運行效率、構建權責明確、依法行政的稅收治理體系的要求。”胡認為,這次改革的歷史意義需要兩個視角:宏觀與微觀、歷史與現實。從宏觀上看,壹方面,以合理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提高運行效率為目標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旨在構建完整、科學、規範、高效的稅收管理機構職能體系,為全面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另壹方面,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著眼於解決長期的體制問題,為理順稅收體制機制,構建更加有序、合理、完善的稅制和財政體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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