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送通知的方式有很多種。郵件傳遞是傳統的方式,但現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已經成為商務文件溝通的常用方式。因此,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壹方,只要將通知送達對方,就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
當事人雖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屆滿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約定異議期間,自合同解除之日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法律在保障壹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了另壹方當事人即對方當事人以異議的權利,即在解除通知到達對方後,如果對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的效力有異議,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為了盡快確定雙方不穩定的法律關系,法律還對相對人行使異議權的期限進行了限制。這個期限有兩種確定方式,壹種是當事人約定的異議期,壹種是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月異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