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堅持生態優先。
土地空間規劃的要點和審批程序;
土地空間規劃審查的要點包括:土地空間開發和保護的目標;下達了國土空間開發強度、建設用地規模、生態保護紅線控制面積、自然岸線保有率、耕地數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等指標分解;主體功能區劃分,統籌落實城市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城市群、都市圈等區域協調重點地區的城鎮體系布局、空間結構;生態屏障、生態廊道和生態系統保護格局,重大基礎設施網絡布局,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要求;體現地方特色的自然保護區制度和歷史文化保護制度;鄉村空間布局,推進鄉村振興的原則和要求;確保計劃實施的政策和措施;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查流程:起草、聽證、公示、審議、審批。
綜上所述,土地空間規劃在法律層面的建立是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為基礎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國家空間規劃體系。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高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的質量和效率。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