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對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壹,數額不足65438萬元以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數額在65438+萬美元以上不滿1萬美元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數額在654.38+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緩刑或者撤職處分。1,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費用,但合法易貨貿易除外;2、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中國的費用,對方支付外匯;明知用於非法套利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