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規壹般由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定組成。行政法規的頒布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其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立法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