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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和立法的四個程序是什麽?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需要經過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四個程序。

具體:

(1)項目立項

立項是決定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它解決了國務院是否應當就具體行政事務制定行政法規的問題,是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中的第壹個環節。行政事務復雜多變。哪些事項需要制定,何時制定行政法規,需要從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時性來判斷。這是項目要解決的問題。

項目的設立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表現在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和調整在程序上。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2)起草

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規初步方案和草案的程序,是審查決定程序的基礎。

起草組織。起草工作由國務院組織,可以通過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由國務院壹個或者幾個部門承擔具體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3)審查

負責審查的機構是國務院法制機構。國務院法制機構的審查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的規定;(2)是否符合起草要求;(三)是否與相關行政法規相協調和銜接;(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草案主要問題的意見;(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四)決定和公告

行政法規公布後1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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