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實際居住在本市,連續3年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申請時在居住地累計滿1年;
3、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5.04萬元(含5.0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三人及以下貧困家庭或因病被認定為支出的貧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財產低於
5、家庭成員在申請前五年內,沒有因出售或贈與住房行為造成住房困難。
法律依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房屋租賃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房屋租賃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居民、村民開展與房屋租賃有關的自治活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房屋租賃工作。